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献的效益,方便本馆读者借阅图书,保护藏书及公共财产的完好无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借阅图书超期
逾期滞纳金:读者所借书刊超过外借期限而未归还者即为逾期。逾期书刊滞纳金每天 0.2元,按天累计计算。
二、借阅的图书遗失
1.读者如果能买到原版原书赔还图书馆,只需加付 2.00 元新书加工费即可。
2.如果买不到原版原书,按照附表进行赔偿。
附表:遗失图书赔款一览表
图书出版年限赔偿系数(有复本)按原价单本赔偿系数
(1)2006年以后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5倍赔款。
(2)2000年至2005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款。
(3)1990年至1999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款。
(4)1980年至1989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款。
(5)1979年以前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6倍赔款。
(6)丢失多卷书中一册者,按全套书价赔款。赔款的倍数以出版年限赔款标准赔款。
三、对污损图书的罚款规定:
1.一般图书污损(涂改、批注、写字划线、污损、撕破等)一页,罚款贰元;撕掉封面,封底各罚款贰元;对污损严重、撕毁重要页面者,按原书价格赔款。
2.撕毁书中内容等破坏行为者,视所破坏内容在书中所占份量决定罚款数额;对造成原书不能使用等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另赔偿新书,或根据原书价格,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对偷窃图书者罚款规定:
1.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馆(室)外,或将图书藏于身上及用其他方法转移馆(室)外者,一经发现,即作偷窃图书处理。
2.盗用他人借书证或拾到他人借书证不交还而“冒借”,以及其它在借书中的一切舞弊行为均按偷窃图书处理。
3.对偷窃图书者,除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外,并按第二条规定加倍罚款。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图书馆有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对事发一个月后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由监察审计处查实后,不仅对读者直接通知财务处予以罚款,而且对图书馆当事人按应罚款额等额罚款。